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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工会组织机构设置及干部配备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6-14 00:00:00 作者: 点击次数:

为使我院教育工会工作适应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工会的活力和凝聚力,进一步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各级工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根据党管工会的原则和学院党政建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各级工会组织机构的设置

(一)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育工会组织实行学院工会、基层分工会两级建制管理。

(二)工会组织建设按“与基层党组织相对应,哪里有会员就在哪里建会”的原则,凡建立基层党总支的系、处、部、中心的单位,一律建立分工会。若一个党总支辖内的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分工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分工会。

(三)各级工会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由书记主管工会工作。

二、各级工会干部的配备与任期

(一)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育工会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主席、副主席均应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每届任期4年。

(二) 基层分工会,均设立委员会。分工会设委员3~5人。委员可设女工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教代会工作委员(秘书)、文体委员、青工委员、生活福利委员等,委员人数不足时可兼任。

(三)工会会员在80人以下的基层分工会,设主席1人,委员2人;在80人以上的基层分工会设主席1人,委员4人。分工会主席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委员中须有1名女工委员。单位党政负责人如果兼职较重,亦可推荐热心工会工作的科级以上党政管理干部或副教授职称以上教师担任分工会主席。

(四)各分工会的委员、副主席、主席均应选举产生并报同级党总支和学院工会委员会审批,每届任期为4年,与学院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特殊情况,学院各基层分工会主席可在报请上级工会同意的基础上,由学院党委或工会主席任命,并适时履行选举程序。

(五) 届中调整或补充的各级工会干部,任职时间以本届任期为准。

三、各级工会的换届选举及工会干部的届中调整和补选

(一)教育工会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分工会推荐,报学院党委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院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

(二) 分工会、换届选举的工作程序

1、在基层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成立分工会委员会筹备小组,拟定换届选举工作的计划方案,包括工会工作报告、委员会候选人等。

2、分工会委员、正、副主席候选人应由本单位全体会员推荐或提出建议名单,在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向学院工会提出书面报告。

3、学院工会同意批复后,基层单位自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会员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4、组织汇报。各分工会将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工会提出报告,由学院工会批复。

(三)届中各级工会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任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分工会正、副主席的调整和补选应征得同级党组织的同意,报学院工会批准;学院工会正、副主席的调整和补选应报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批准。

四、各级工会干部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三个代表”要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有奉献精神。

(二)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实事求是,能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三)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团结合作,顾全大局,有凝聚力。

(四)德才兼备,不谋私利,廉洁奉公,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五)身体状况良好,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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