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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职工请销假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5-06-23 00:00:00 作者:院长办公室 点击次数:

为了保证学院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种类和期限

(一)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经鉴定事故责任不在自身者,在医院住院治疗和养伤期间,给予其工伤假。工伤假的期限为住院治疗时间和医生确定的出院康复期之和。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休息,应出据地(市)级以上医院一周以内的诊断证明和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可请病假。

(三)事假

职工因私事一般应当用节假日处理,遇到重大变故非本人处理不可的,可以请事假。因私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四)婚假

教职工依法享有婚假,假期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为7天。双方不在同城工作的,婚假为10天。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办理丧事,省内假期3天。省外假期7天。

(六)产假

1、产假为三个月(其中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双胞胎或多胞胎,增加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妊娠三个月内流产的,可以休息二周;三至七个月流产的,可以休息三周,但必须持有地(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二、请假期间待遇

1、工伤假。其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病假。

(1)病假超过一周,不计发本月绩效工资;

(2)病假超过一个月,不计发半年绩效工资;

(3)全年累计超过二个月,不计发全年绩效工资。

(4)职工患慢性病,经6个月治疗期仍无法恢复岗位工作的,学院按国家规定做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

3、事假。一律不计发岗位基本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基本工资总额除以22日)计算。

(1)一个月内事假超过3日,5日以内(含5日)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2)一个月内事假超过5日,15日以内(含15日)的,停发半年绩效工资。

(3)一个月内事假超过15日的,停发全年绩效工资。

(4)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由本单位对本人进行纪律教育,学院视情况,有权做转岗直至辞退处理。

4、婚丧假期间,岗位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交通费用自理。                        

5、职工产假和流产假期间,只享受岗位基本工资。教师产假期间,在完成全年的教学任务及其它考核合格者,享受岗位基本工资,并享受绩效工资的一半。

三、请假的审批

1、教职工请假,一般情况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填写请假条,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情况确实特殊,可以稍缓(2日以内)或可由家属或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手续。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假期结束后,本人须亲自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如需续假时最迟应在假期未满之前一日将申请报到学院,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续假。

2、教职工请假,3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人事科备案;3日以上7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院长办公室审批;7日以上15日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院长审批,人事科备案;15日以上由院长审批,人事科备案。处级干部3日以内,由主管院长审批,人事科备案;3日以上由院长审批,人事科备案。请假必须在主管权限内进行,任何部门,任何人都无权给予超过规定的假期。

3、职工请销假一律用学院统一制式的请假条和销假条。

四、旷工的认定及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职工不履行岗位职责;教师不承担教学任务,要求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岗位的;

3、准假期满后(包括工伤假、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未按时到岗的;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院的;

5、虽上班或在岗但拒绝领导分配工作的;

6、行政、后勤管理人员超过上班时间半小时以内到岗者,提前半小时以内离岗者,视为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任课老师上课迟到早退的时间,按《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迟到或早退达到3次按旷工一日论处。

(二)旷工处理

1、旷工1日,停发当月绩效工资;旷工2日,停发当月岗位基本工资的一半和当月绩效工资。

2、一个月之内旷工达到3日,停发当月岗位基本工资和半年绩效工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一个月之内旷工达到3日以上5日以内,停发当月岗位基本工资和全年绩效工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一个月之内旷工达到5日以上,停发半年岗位基本工资和全年绩效工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予以辞退。

5、全年旷工累计超过5日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6、凡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一切评优和晋级资格,学院视情节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7、对自动离职或辞退者,学院不出具任何调转手续。

8、教师旷教,按《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考勤

1、各单位考勤工作由一把手负责,并要有专人进行考勤,按时做好考勤的统计、上报工作。

2、每个月月底,各单位应将本月的考勤表、请假条上报学院人事科。

3、因事、因病请假分别超过15日和30日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旷工现象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4、单位对旷工或违反请销假制度隐瞒不报,发现1例者,当事人按旷工3日论处,单位一把手负行政责任。视情节,由院长办公室提请院务会讨论,扣发单位一把手当月绩效工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六、凡上述规定的假期,均含公休日,寒暑假(法定节日除外)。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此前有关请销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八、在本暂行规定发布执行时,正在休各种假的职工,均按其最后一次请假时间算起(长期病休者除外)。

九、本暂行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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