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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1 10:53:45 作者: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和行政在制订重大改革方案时,应事先向教代会代表小组组长联席会通报有关情况,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第八条  学院制定有关教职工工资标准、奖惩办法以及生活福利等重大方案时,学院决策机构要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第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人数的15-20%左右。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中心、馆)、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小组,并推选出小组组长。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的选举办法,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实施。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学院内部单位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单位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2.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于每年 12 月份左右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数为 10 人左右,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等。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成立由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组、代表资格审查组等,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二)制订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代表和组成代表团。

(三)征集提案。

(四)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时间。大会时间、议题须征得董事会(或理事会)、院长的同意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可合并召开,但教代会和工代会届次不能混淆。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不参加工代会大会表决。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小组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动员引导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责成有关专门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

(一)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后,提出提案。提案可由个人提出,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个人提案应至少有三人或三人以上附议。

(二)提案工作小组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按照立案原则进行审查立案。重大提案提交教代会组长联席会议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教代会议题。

(三)经审查获准立案的提案,要确定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要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提案工作小组应将立案情况向学校行政办公会报告,立案的提案应提前送交院长。学院工会和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的办理要定期进行催办。不能如期办理的,要及时告知代表。提案工作小组除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外,还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提案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下属单位均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代表大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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