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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1 15:32:52 作者: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提案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 落实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依据《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对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重要工作,按规定的形式向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 是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教代会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符合学院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提案工作组按规定程序, 对提案进行征集整理、审查立案、转交承办和落实监督的全过程。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教代会的质量与水平,体现教代会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志。 做好提案工作对于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 促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提案工作组

第四条 提案工作组在学院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组的成员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提名产生,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须经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确认。 提案工作组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提案工作组的职责
    (一) 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 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 对提案审查立案, 建议承办单位。
    (四) 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的, 向学院行政反映, 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 向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负责提案的反馈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组对提案立案、审查、落实意见和提案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 须经工作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质量。做到提案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案应该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分析清楚, 建议具体。
    第八条 提案人每一项提案必须由1名正式代表提议,3名或3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也可以由教代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合签名提出提案,或以代表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九条 提案条件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提案;
    2.有关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提案;
    3.有关学院改革发展方面的提案;
    4.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提案。
    (二)凡未立案的提案, 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本人。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受理: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问题;
    2.不符合提案条件要求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提案格式
    (一) 提案必须一事一案, 并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
    (二) 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三) 提案人亲自签名。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
    学院党委于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 在下发召开教代会文件的同时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提案征集有效期截止教代会闭幕;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可随时提出提案。提案由各代表小组送交提案工作组。
    第十二条 提案收集与审查
    (一) 提案工作组收集提案表并按提案要求进行初审。
    (二) 对通过初审的提案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原则分类:
    1.拟立案的提案;
    2.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3.不予受理的问题。

第五章 提案的立案与落实方案的确定

第十三条 提案经提案工作组全体会议研究确认,方可立案。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组将提案立案情况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并提出落实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落实方案,同时指定负责提案落实工作的院级领导。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督办与答复

第十五条 院领导审批的提案,由党办、院办按公文程序办理,经承办部门落实、院领导核定,转提案工作组。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重视教代会代表提案,做好提案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 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实施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 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协商解决。
    (三)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 及时沟通情况, 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四)承办单位须在3个月内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对不能落实或暂缓落实的,应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组应了解提案落实情况,及时检查督办。
    第十八条 提案的答复
    (一)提案工作组向院长办公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并提出提案答复意见,经会议审核确定。
    (二)提案工作组通过书面或教代会信息发布等形式,向代表及时公布提案落实情况。
    (三)提案工作组综合提案办理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教代会代表大会作提案落实工作报告。
    (四)提案工作组每年向院党委会汇报一次提案落实工作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代表大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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