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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职工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08 12:00:36 作者: 点击次数:

教职工健康是学校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一流大学的一项潜在标志,也是学校和广大教职工的共同追求。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健康体检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教职工权益,切实保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提前发现和预防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体检对象。学校聘用的在职在岗在册教职员工。

第二条 体检类别。学校在职在岗在册教职员工每次体检性别划分,开展相对应的体检项目。男教职工分40岁以下和40岁以上40,女教职工分已婚和未婚。

第三条 体检时间。学校每年安排一次教职工体检。体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

第四条 体检项目

1.常规检查:内科、外科、眼科。

2.化验: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空腹、尿酸、肝功能(转氨酶)、肾功能、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PPD结核菌素试验)。

3.仪器检查:CEA+AFP全数码彩超肝、胆、脾、肾、胰、心电图、X光。    

4.妇科:妇科常规、乳腺及其他女性检查项目。

5.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分为单位体检总结报告和个人体检报告两种。单位体检总结报告由校工会根据承检医院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和学校体检过程进行总结,上报学校;个人体检报告内容由承检医院登录、分类后通知本人。在体检登录、通知本人过程中,承检医院应尊重并保护职工个人隐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体检报告由个人保存。受检者可根据体检综合意见进行健康咨询进一步疾病检查诊疗。

第六条 体检经费。学校教职工体检费用由学校负责,增项或复查费用由本人负责本人自愿放弃体检机会的,学校不予补助。

第七条 体检组织实施。学校成立教职工健康体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工会、办公室、人事、招采、后勤、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策划、协调、安排以及监督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程序到位。招采办负责体检医院或机构的招标工作。人事处负责教职工资格和人数的核定。后勤处负责车辆保障。财务处负责体检费用核实支付。工会负责人员组织等工作。体检工作全过程接受学校和全体教职工监督。

第八条 工作要求

    1.教职工体检原则上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因生病、住院、出差、产假等特殊情况的教职工可适当延期进行。

2.教职工进行检查时,应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影响工作。

3.每次体检从开始到结束为一个月。每次体检的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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